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管理 《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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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了《吉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据了解,《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或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专户存放、专项资金、业主决策、**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但维修资金的交付、管理、监督和使用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制定了《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9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吉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8日,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式发布。
《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42条,主要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交付、管理、使用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般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住宅小区内所有独立房屋和独立业主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二是维修资金的存款。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存放维修资金。**阶段存款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8%。如果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不足规定的**次存款金额为30%,业主应及时续期。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维护基金管理。城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标选择当地银行作为专项账户管理银行,管理部门结合银行信用状况、资本收入水平、服务效率和质量、资本提取使用监督、为业主提供第三方服务等因素,建立专项账户管理银行评估退出机制,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应当终止合同。
四是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由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投票,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涉及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物业保修期满后,屋顶严重泄漏、排水设施爆裂,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应急使用计划,也可由相关业主、物业企业提出应急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向物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少于7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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